注释版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2/2页]
天才一秒记住本站地址:[快眼小说]https://m.kyxs.org最快更新!无广告!
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八、凡依“要式卖买”或“拟诉弃权”(ceessre)(3)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
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
所有人有权取回。
注释:
1):“要式买卖”为古罗马移转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又称“用铜块和秤(er
li
a)的方式”,其手续由买卖双方在五个证人和一个司秤(li
iens)前,由买受人一手持标的物或其标志,一手持调会说:“按罗马法律,此物为我所有,我是用此铜块和秤买得的”,说完了,就把铜块敲秤后交给出卖人,买卖手续就完成了。“现金借贷”通说也采“用铜块和秤”的办法,只是用语是出借人对借用人为处罚的声明。到期不还,出借人对借用人有权实施对人执行。(见。冯韦泰《罗马法债编》第二册第3——6页)
:古代罗马的婚姻分有夫权婚姻(正式婚姻)和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两种,夫权的取得,或依法定方式结婚,或因经过连续一年的共同生活,后者称时效婚。在有夫权婚姻中,妻子处于夫或夫的家长的权力支配下,她的地位和她的子女一样,他们(她们)视同姐弟姐妹;在无夫权婚姻中,妻的地位和未结婚前同。(参阅l。迪普里埃:《罗马法提要》第一册第109——112页)
3):“拟诉弃权”是利用诉讼程序以移转所有权的方式。其办法是买卖双方带着标的物或其标志到长官前,伪装诉讼,由买受人为原告,主张该物为他所有,出卖人为被告,对买受人的主张加以承认或默不抗辞,遂由长官把标的物判归买受人所有。(e。屈克第274—275页)
第七表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
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用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三、有关园子……祖产……谷仓……的规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
八、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
九、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
十、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第八表私犯
一、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原文为berurusit)(1)。
三、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四、对人施行其他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
五、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
六、牲畜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负赔偿责任,或将该牲畜交与被害人。
七、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
八、不得以蛊术损害他人的庄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庄稼移置他地……。
九、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2),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十、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
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以25阿斯的罚金。
十二、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将其杀死为合法。
十三、白日行窃,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杀之。
十四、现行窃盗被捕,处笞刑后交被窃者处理;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tareio)(3)岩下摔死。如为未适婚人,由长官酌处笞刑,并责令赔偿损失。
十五、正式搜查赃物时,搜查人应赤身光体,仅以亚麻布围腰,双手捧一盘。凡以正式方式在窃贼家搜出赃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处查获的,则处盗窃者三倍于脏物的罚金。
十六、对非现行盗窃提起的诉讼,仅得处盗窃者两倍于赃物的罚金。
十七、对盗窃的物件,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十八、利息不得超过一分4),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
十九、受寄人不忠实的,处以双倍于所致损害的罚金。
二十、监护人不忠实的,任何人都有权诉请撤换;其侵吞受监护人财产的,处以双倍于该财产的罚金。
二十一、恩主诈骗被保护人(cli5)的,“应作祭神的牺牲品”(原文为saceresto)。
二十二、法律行为中的证人或司秤,如事后拒绝作证的,即为“不名誉者”,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亦不得请他人为之作证(6)。
二十三、作伪证的,投于塔尔佩欧岩下摔死。
二十四、杀人者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公羊一只祭神,以代本人。
二十五、施魔法或以毒药杀人的,处死刑。
二十六、夜间在城市举行扰乱治安的集会的,处死刑。
二十七、士兵或其他社团的成员,得订立其组织的章程,但以不违背法律为限。
注释:
1):berurusit,国内多译为折断四肢,似与原意不符
:指已可结婚的人,罗马古代,男女结婚的年龄并无统一规定,由家长按子女成长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后定男14岁、女12岁为适婚年龄(。费利尼欧《罗马法》第277——278页)
3):塔尔佩欧岩石是由卡皮托山丘上朱庇特庙附近的一块岩石,罗马人常把犯罪的人从岩上摔下来,作为死刑的一种。【字母加注,tareio和tareia,就是那个传说中,出卖城市,最后被人用盾牌压死的姑娘塔彼亚,这二者有联系吗?】
4):对于利息限制的具体比率,学者意见不一,主要有下述两说:由于“”的涵义是112,因此,有主张最高利率不得超过月息一分的;有的则认为罗马当时虽已采用了鲁马历法(gt;,但民间习惯仍沿用每年十个月的旧历法,因此,最高限制应为月息8。333%。
:指受罗马市民保护的自由人。通说谓原系外国人来罗马而受有权势者保护的以及获释奴隶和其后裔。恩主和被保护人之间的关系,受宗教严格的制约。(参阅。维伦斯《罗马公法》第三版第38——42页)
6):在古代罗马,不能作证是一项极为严厉的制裁,因当时一切重要的法律行为,如不动产和奴隶牛马等的买卖、现金借贷、结婚、立遗嘱等均须证人参加,故不能作证,无异剥夺一个人的行为能力。
第九表公法.
一、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二、对剥夺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判决,是专属百人团大会enur的权力。
三、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
四、执行死刑时由刑事事务官监场。对一切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上诉。
五、凡煽动敌人反对自己的国家,或把市民献给敌人的,处死刑。
六、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
第十表宗教法
一、不得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尸体。
二、对丧事不宜过份铺张……,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
三、埋葬或火化时,死者的丧衣以三件为限,紫色的以一件为限,奏乐的人以十名为限。
四、出丧时,妇女不得抓面毁容,也不得无节制地嚎哭。
五、不得收集死者的骸骨为之举行葬礼,但死于战场或异邦的,不在此限。
六、禁止:对奴隶的尸体用香料防腐;举行丧事宴会、奢侈地洒圣水、长行列的花环、用香炉焚香。
七、如果死者本人或其奴隶和马,因受奖而获得的花环,则在丧礼期间,准死者或其亲属佩戴。
八、不得为一人举行二次丧礼,亦不得为他备置两付棺木。
九、死者不得有金饰随葬,但如牙齿是用金镶的,准其随同火化或埋葬。
十、非经所有人同意,不得在离其房屋六十尺以内进行火葬或挖造坟墓。
十一、墓地及坟墓周围的余地,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第十一表前五表的补充
一、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1)。
注释:
1):此项禁令于公元前分15年经卡鲁黎亚法废止
第十二表后五表的补充
一、,对购买牲畜供祭神之用而不付价金,或出租牲畜将租金供祭神之需而租用人不付租金的,则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扣押。
二、家属或奴隶因私犯而造成损害的,家长、家主应负赔偿责任,或将其
交被害人处理。
三、凡以不诚实的方法取得物的占有的,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处理之,如占有人败诉,应返还所得孽息的双倍
四、系争物不得作为祭品,违者处该物价款双倍的罚金.
五、前后制定的法律有冲突时,后法取消前法。
记得看《斯巴达克斯》的时候,作者将“她并不太遵守十二铜表法上的某些条文”作为女性通奸的隐晦说法,,但在看上面的资料时却没有看到有关通奸和强奸的规定与定罪方法,有点奇怪。
注释版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2/2页]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