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于科举制的察举制度[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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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光靠刑罚,又引孔子说:“不教而诛谓之虐”;因此,治国以宣德政、施教化为主。此外,董仲舒还提出培育人才的方法:“臣愿陛下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关于用人,他说用“天下之贤人”,量才授官。最后,董仲舒提出,要推“孔子之术”,对其它各家“皆绝其道”。这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略。这篇对策,武帝听了非常信服,就定董仲舒为上第,任为江都相。
到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又诏举贤良,董仲舒提出以各郡人口多寡定举人之数,以及“四科”之制,被采纳。这是董仲舒对察举制正式确立和实行所作的贡献,并奠定了察举制度的基础。
东汉-察举制的演变
汉代察举制度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举士”(选拔人才)与“举官”(提拔官吏)没有分开。而且,“选举”与“考课”没有区分。察举的对象既有未入仕者(无官职者),也有入仕者(现任官吏)。选举科目的设置,也是对现任官吏的考课内容。总的来看,考试(考课)是辅助形式,不占主要地位。这说明汉代对选才、任职官吏的考核还未制度化、严格化。
到了东汉光武帝(公元25-57年在位)时,开始对选拔与提拔的对象,施行“授试以职”,即进行文字方面的测试,内容有策、经、笺奏(章奏文体)等。初在部分科目,后向所有科目渗透,说明考试这一环节变得愈来愈重要。
章帝建初八年(公元83年)诏辟四科,这所谓“四科”不是具体科目,而是与察举有关的四项标准。早在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的一次对策中,就提出“四科”的概念。这两个时期提出的内容亦大体相同。
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时任尚书令的左雄提出“改察举之制”,主要内容是:
一)“限年四十以上”;
二)“儒者试经学,文吏试章奏”,包括年龄及课试内容的规定。又提出“先诣公府”的办法,把考试分为两个层次,先在中央公府初试,再由尚书省复试。这是察举制度中考试环节的重大改革,是选才用才的一个进步。
1、东汉的察举人数
东汉时,由于察举制的弊端不断涌现,因而作出了不少重要的改革;其中察举的有关科目在人数上时有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是各郡按人口方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荐举名额。
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诏各郡举明经之士,十万人以上推举五人,不满十万推举三人。和帝永元十三年(公元101年)下诏,指幽、并、凉州等缘边地区,人口稀少,“良吏进仕路狭”,为此,令缘边各郡人口十万以上每年推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每两年推举一人,五万以下每三年推举一人。
不过,仍有不少科目是以郡为单位,不论人口多少,郡之大小,推举人数均相同。如:安帝本初元年(公元107年)令郡国举“敦厚质直”各一人。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令郡国举“有道之士”各一人。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令郡国举“至孝笃行”各一人。
东汉时对“举主”任职年限,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安帝延光元年(公元122年)定“视事(解作任职)一岁以上至十岁”得举。延光四年(公元125年)又定“视事未满岁者,一切得举孝廉吏”。这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做法。
2、年龄的限制
汉代察举制度中,对被举者的年龄,在不同时期、不同科目中,有不同的规定。这里简述东汉时的规定。
东汉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下诏规定:“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举”,规定举孝廉必须在40岁以上。但又规定:“其有茂才异行,不拘此例”,就是对有特殊才干者,可以放宽限制。上述规定,源于尚书令左雄的意见。左雄在关于察举改制的建议中提出“限四十以上”,但对于“有颜回、子奇之类,不拘年龄”,即学识、才干特别高的人,年龄不受限制。朝中有人反对左雄的意见,但顺帝十分支持左雄的改革,最终颁布了诏令。
其实以上的规定也不尽然。如在征诏博士人才时,年龄限制则为50以上。到质帝(公元145-146年)时,又令郡国举明经之士,年龄限制在50以上,70以下。
从以上例子可见,东汉时期对被举者年龄的限制,普遍偏高,这并不一定是好现象,因为此举无疑是对于青年才俊仕途的压抑。
3、培养机制的确立
汉代察举是选拔人才的制度,在西汉武帝时(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确立,但如果从国家的需要出发,想获得更多、更优秀的人才,必须建立相应的培养机制,而这个机制由西汉武帝开始,至东汉时期发展至高峰。汉武帝时董仲舒就提出了“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的建议,说明董仲舒是很有远见的学者。而且把养士(教育)与选士相结合的做法,从长远看,对改善行政官员的质素,至为重要。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在都城长安(今西安)设立了太学──国家最高学府。进入太学的称为“博士弟子”,条件是年龄18岁以上,仪表端正。甄选方法有二:
一)由中央有关部门(太常)典选;
二)由地方郡县长官推荐。
博士弟子在太学里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有《诗》、《书》、《易》、《礼》、《春秋》等。每一年考试一次,是选拔性考试,通“一艺”(一种儒家经典)以上,可以任官,考获较高等级的能任“郎中”。如“一艺”也不通,该名博士弟子会被打发回家,而推选他的人还要受罚。这样严格的制度,不只能培养人才,还直接为国家选拔优秀的官员。
太学刚成立时,招收的学生只有几十人,以后规模愈来愈大。主要原因是课程(经)门类增多(如《公羊》、《左传》、《尔雅》等等),一种经就有若干博士。在成帝(公元前32-前7年在位)时,博士弟子的名额增至3,000员,东汉时更多达30,000人,为太学规模之极盛时期。
魏晋南北朝的【察举】
汉代之后是魏晋南北朝,从公元220年到581年,长达300多年。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分裂纷争,政权交错。这时的选官制度,针对东汉后期大族名士主持乡闾评议及控制选举过程的流弊,改行“九品中正制”。但察举选士的办法仍在实行,不过退居次要地位。九品中正与察举本质上代表着两种选官导向。由于以九品中正为主,所以察举受到它的制约:由察举入仕者,也须经过中正品第,而且,入仕者的成分、升迁、地位等也受到相当的限制。
附注:九品中正制--魏晉南北朝時的選官制度。在州郡設中正官,由該州郡在朝廷任職的人擔任,負責察訪本州郡士人,根據他們祖先作過的官以及本人的才能,劃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個品級,然後向朝廷推薦。朝廷對他們依品授官,品第愈高,官職愈大。
这时期的察举制,仍以举荐为中心环节,而当中有所变化:
一)除岁科和常见的特科,如:孝廉、茂才、贤良方正、能言极谏等继续延设外,其特科的设置更为灵活,范围扩大,增加了许多特诏科目
二)察举的对象,由原来的儒生、文吏两途,融合为一,儒生成为主体人选。这改变是从魏明帝太和二年(公元228年)开始的,规定“贡士以经学为先”。
三)考试范围扩大、黜落程度加深。东汉时仅对孝廉一科的考试、黜落较严,西晋时扩大到秀才科。
四)门第限制较宽松。魏晋南北朝时,下层人士通过察举入仕者,占了接近一半,在汉代仅占四分之一。至于高官子弟入仕,另有途径,不再通过察举了。总之,察举制的门第因素,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呈下降趋势的。
附注:汉代除了“察举”之外,还用“征辟”的选拔人才方法,两者均为选士的重要形式。“征辟”与“察举”的最大不同之处,是前者不需要进行考试,也不需要经过地方荐举。
此外,“征”与“辟”亦有区别。由皇帝直接聘请人做高级官员,称为“征”或“征召”,他们大多数是德高望重、学识渊博或闻名于世的人。如张衡精通天文历算、机械发明,被征为“郎中”。
由官府(中央或地方)直接聘请人来任职,称为“辟”或“辟除”。被聘者只能担任低级官吏,如“掾史”等。在汉代,被皇帝征召做高官的人很少,而被官府“辟除”任职的人则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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