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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周政治概况[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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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用来抚养战士,奖励军功。又统一言论,不准私门请托,“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这就使旧贵族对国政的干预受到限制,加速了楚国封建化的进程,使其国力迅速强盛起来。

    秦国在孝公时,任用商鞅主持变法。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是:一、明令废除井田制,维护封建土地私有制。商鞅奖励开垦荒地,朝廷计算农民收入的粮谷多少来征收土地税,实行所谓“訾粟而税”,以均平土地所有者对赋税的负担;用法令的形式规定土地可以买卖,从法律上维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二、废除旧贵族的世袭特权,规定秦君的本族如果没有军功,就取消贵族资格,不得以血缘关系取得利禄官爵。异姓贵族更不得享受世袭特权。还取消了贵族不受刑律制裁的特权,规定“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1三、奖励军功,规定凡在战争中斩得敌人一个“甲士”的首级,可以赏给爵位一级,田一顷,宅九亩,庶子一人。打一次大胜仗,小官升一级,大官升三级。根据“劳大者其禄厚,功多者其爵尊”的原则,按军功重新规定“尊卑爵秩等级”,在秦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军功爵制。在军功爵制的规定下,人的政治地位要由有无军功来决定。这对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旧贵族是个沉重的打击。四、实行重农抑商政策。以为农业是“本业”,规定凡努力经营农业生产,多缴纳租税的,免去其本身的徭役,凡是弃农经商或怠惰以致贫穷而交不起租税的农民,没收为官府的奴婢。商鞅还采取加重关市的商品税,不许商人贩卖粮食,商人的奴仆必须服徭役等措施,迫使商人归农。五、普遍推行县制。秦在孝公前虽有设县,但未成制度。商鞅把许多乡、邑、聚(村落)合并成县,共建了三十一县(或说四十一县)。这时秦国疆域不广,故未设郡。六、建立什伍连坐制。定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彼此有互相纠察、告发“奸人”的责任。不告发“奸人”,要处以腰斩的刑罚,告发“奸人”的可与斩敌同赏。如果一家藏“奸”,什、伍要同罪连坐。七、统一度量衡,颁布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商鞅采取了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目的都是在于破坏奴隶制度,巩固和发展封建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场地主阶级的政治革命。

    齐国在威王时,任用邹忌为相,“谨修法律而督奸吏”,制定巩固封建秩序的法律,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督,并注意招收流民开荒。因此在战国中期,齐国曾一度代替魏国成为东方诸侯的霸主。

    赵国在赵烈侯(前408至前387年)时也进行了改革,他一面采纳牛畜的建议,倡“仁义”,行“王道”;一面采纳荀欣和徐越的建议,在用人和财政上“选练举贤、任官使能”,“节财俭用、察度功德”1。经过这些改革,赵国封建政权得以逐步稳固。

    韩国在韩昭侯时,任用申不害为相,建立了“循功劳,视次第”的因功行赏制度2。申不害强调“术”的作用。术是专制君主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吏的方法。申不害要国君“独断”,操纵最高权力;任用官吏要使其称职,不许官吏越职办事,要经常监督和考核官吏。这是一套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办法。

    燕国在燕昭王时(前311至前279)奋发图强,“卑身厚币以招贤者”,得到乐毅等人的辅助,修法令,“与百姓同其甘苦”,曾经强盛一时,几乎灭掉了齐国。但这已是战国时代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尾声了。

    战国时代各国变法运动,前后经历了一百多年。东方的几个诸侯国虽然较先进入封建社会,但由于旧贵族的势力较大,变法遇到的阻力更大一些,所以改革很不彻底,结果是法制不定,内乱时起,日趋衰落。秦国统治的关中地区,社会经济虽较东方六国落后,但奴隶主贵族的旧势力与六国比较也薄弱得多,秦国的地主阶级经过长期的积蓄力量,加之商鞅借鉴了各国变法中的经验,制定了有力的变法措施,所以秦朝改革比较全面,结果反而后来居上,收到最大的成功,终于灭了六国,建立了统一的封建国家。

    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封建制的兴起,“士”中的一大部分成为专门从事政治和文化活动的知识分子阶层。战国时期,“士”的数量大大增加,这是由于当时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有一部分贵族及其子弟,在社会变革中破落,被抛到“士”的行列来;同时,一些出身庶民的人,上升为“士”。因此,战国时期的“士”,是一个十分复杂也十分活跃的阶层。他们名类繁多,至少有五、六十种名号。从当时阶级斗争的形势看,他们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通过舞文弄墨,摇唇鼓舌,制造各式各样的反动舆论和奇谈怪论,千方百计地反对改革,为复古守旧势力充当吹鼓手、打手或刺客。另一部分投身于地主阶级的变法革新和谋求统一的事业中,适应历史潮流,成为地主阶级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文学家或科学家。还有一批所谓“隐士”、“处士”,他们表面上似乎游离于斗争之外,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卷入阶级斗争的旋涡中。

    1《公羊传僖公四年》。

    1见《商君书赏刑篇》。

    1见《史记赵世家》。

    2《战国策韩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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