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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民法大全》(节选)[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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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民法大全》(节选)

    ——“宁可让罪犯逃脱惩罚,也不可枉屈一人”

    古罗马对西方文明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自然法(适用于所有人)和国家关系法(用于调节罗马人与其它民族之间的关系)。从公元二至六世纪,罗马法经历了一个不断补充和完善的过程,至公元534年在东罗马帝国国王查士丁尼的主持下编撰完成并颁布施行,后人称之为《民法大全》。该法典对西方文明的影响被认为仅次于《圣经》,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已融入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中。读者可以从这里节选的一些条文中领略到罗马法的博大精深,如对证据、公正、思想自由和契约精神的肯定。

    ●任何人在缺席时不得被判罪。同样,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如译为‘宁可漏网一千,不可枉屈一人‘可能更体现此原则的思想)

    ●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

    ●提供证据的责任在陈述事实的一方,而非否认事实的一方。

    ●判刑时必须始终考虑罪犯的年龄与涉世不深。

    ●武力和畏惧完全与自愿的同意背道而驰,而后者乃诚实契约之根基;容许任何此类行为都是悖逆道德的。

    ●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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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民法大全》(节选)[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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