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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晋军制和官制[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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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治书侍御史,及魏,又置治书执法,掌奏劾,而治书侍御史掌律令,两官同时设置。至晋,只置治书侍御史4人,泰始四年(公元268年),又置黄沙狱治书侍御史1人,秩与中丞同,掌诏狱兼治廷尉处置不当事项,后省置。太康中,又省治书侍御史2人。

    侍御史,两汉所掌共五曹:一、令曹,掌律令;二、印曹,掌刻印;三、供曹,掌斋祠;四、尉马曹,掌厩马;五、承曹,掌护驾。曹魏置8人。西晋置9人,品级与治书侍御史相同。共分13曹:吏曹、课第曹、直事曹、印曹、中都督曹、外都督曹、媒曹、符节曹、水曹、中垒曹、营军曹、法曹、算曹。至东晋,省课第曹,置库曹,掌厩牧牛马市租,后分库曹为外左库、内左库。

    殿中侍御史,曹魏始置,居殿中,伺察违法者,西晋置四人;东晋置2人。

    符节御史,相当于秦之符节令,汉代位仅次御史中丞。曹操另设一台,位仅次御史中丞,掌授节、铜武符、竹使符。西晋泰始九年(公元273年),武帝省去兰台,置符节御史掌其事。

    五、宫官

    西汉旧制,皇太后有三卿,即九卿中之卫尉,太仆,少府。魏时太后卿在九卿之下。晋沿汉制,大长秋为皇后卿。

    晋武帝时始建太子宫,置太子太傅、少傅各1人,宫中事务皆由二傅领之。并有功曹、主簿、五官。太傅秩中二千石,少傅二千石。咸宁元年(公元275年),置詹事,掌宫事,二傅不再领官属。不久省詹事,置太保(即太师、避司马师讳,改名),太傅,惠帝时再置詹事。愍帝、怀帝之世,置三太三少。至东晋,只置太傅、少傅,不立师保,官属有中庶子4人,职如侍中;中舍人4人,职如黄门侍郎;食官令1人,职如太官。庶子4人,职比散骑常侍;舍人16人,职比中书侍郎;洗马8人,职如谒者、秘书,掌图籍,出则前导;家令,主刑狱、谷货、饮食;仆如太仆、宗正;左右卫率,初名中卫率,泰始五年(公元269年)分置左右,各领一军;惠帝又加前后二率,东晋初省二率,孝武帝再设置。

    六、武职官

    中领军将军,建安四年(公元199年),曹操在丞相府自置。以曹休为中领军。魏文帝即位,始置领军将军,也以曹休领之,主五校、中垒、武卫等三营。晋武帝省中领军,使中军将军羊祜统二卫及前、后、左、右、骁卫等营,以代替领军的职务。怀帝永嘉中,改中军为中领军,东晋元帝永昌元年(公元322年),又改名北军中侯,寻又改名领军。成帝时又改中侯,后复为领军。

    护军将军:汉因秦制,设护军中尉,以陈平领之。汉武帝改名护军都尉,属大司马。建安十二年(公元207年),改护军为中护军,领军为中领军,置长史、司马。晋元帝永昌元年(公元322年),省护军,并领军。明帝太宁二年(公元324年),复置护军领军,各领营兵。自东晋以来,领军不再别领营,总统二卫、骁骑、材官诸营。护军则别领军营。资历较重的为领军护军,资历较轻的为中领军、中护军。属官有长史、司马功曹、主簿、五官,若受命出征则置参军。

    左右卫将军:晋武帝改中卫将军与卫将军为左右卫将军,各置长史、司马功曹主簿,东晋罢长史。

    骁骑将军、游击将军,在汉代均称为杂号将军,曹魏置为中军。至晋,以领军、护军、左右卫、骁骑、游击为六军。

    左右前后军将军:魏明帝时有左军,晋沿而不革。武帝初年置前军、右军,泰始八年(公元272年),又置后军,合称左、右、前、后四军。

    汉时有屯骑、步兵、越骑、长水、射声五校尉,晋沿袭而不革,犹领营兵,并置司马、功曹、主簿。后省左军、右军、前军、后军为镇卫军,而左右营校尉如旧,都归中领军统率。

    晋朝地方官制

    晋地方官制有郡、国二种,晋武帝灭吴以后,取得暂时统一,便改革秦、汉的旧制,重新分封五等爵士,与郡县制并行。其等级虽繁,但只有王、侯二级较为重要。王国以内史当郡守,侯国以相当县令,这与汉制相差不大。所不同的是,诸王多带刺史将军衔,典兵出镇;也有在中央任职,而本身并不出居所封之国。那些兼将军、刺史的,有长史、司马为其僚佐,事实上是代行其职权。南齐时又置典签,专在王之左右密切监视,权威反在刺史之上,称为签帅。因此,分封之爵士,仍属空名,不过在王侯之中又增添若干官吏而已。

    晋封诸侯王国,分大、中、小三等,为重其兵权,大国置中军2,000人,上、下军各1,500人;次国上军2,000人,下军1,000人;小国又分三等:大国置守士100人,次国80人,小国60人。王国置师、友、文学各1人,改郡太守为内史,减省相及仆,有郎中令、中尉、大农,号称三卿。大国置左右常侍各1人,减郎中,置侍郎2人,典书、典祠、典卫、学官令、典书丞各1人,治书4人,中尉司马、世子庶子,陵庙牧长各1人。又有谒者4人、中大夫6人、舍人10人等,这些皆由国王自选文武官员充任。郡侯县公也如小国制度。公侯以下置官属,随国大小而异。

    晋的地方官制也是州、郡、县三级制。州置刺史、别驾、治中从事(意谓居中治事、主众曹文书)、诸曹从事等员。又有主簿、门亭长、录事、记室书佐、诸曹佐、守从事、武猛从事等。共有吏员41人,卒20人。诸州边远,或有山险,临近寇贼羌夷的地方,又置弓马从事50余人,凉州、益州置吏85人,卒20人,徐州置淮海从事,凉州置河津从事,诸州置都水从事各1人,荆州又置监佃督1人。

    郡皆置太守,河南郡为京师所在,特置河南尹。郡国户不满五千者,置职吏50人,散吏13人;五千户以上,置职吏63人,散吏21人;万户以上,职吏69人,散吏39人。此外,郡国不分大小,皆置文学掾一人。

    郡下为县,大县置令,小县置长,下设主簿、录事史、主记室史、门下书佐、、游徼、议生、循行功曹史、小史、廷掾、功曹史、小史书佐、户曹掾史掾、法曹门、金仓贼曹掾史、兵曹史、吏曹史、狱小史、狱门亭长、都亭长、贼捕掾等员。户不满三百以下,职吏18人,散吏四人;户三百以上,职吏28人,散吏6人;户五百以上,职吏40人,散吏8人;户千以上,职吏53人,散吏12人;户千五百以上,职吏68人,散吏18人,户三千以上,职吏88人,散吏26人。每县均置方略吏4人,洛阳置六部尉,东晋以后建康也置六部尉,其余大县置2人,次县、小县各置1人。

    县之下置乡,五百户以上置1乡,三千户以上置2乡,五千户以上置3乡,万户以上置4乡,每乡置啬夫1人。乡户不满千以下,置治书史1人;千以上置史、佐各1人,正1人;五千五百户以上,置史1人,佐2人。乡以下为里,百户置里吏1人,其地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但不得少于五十户。千户以上置校官掾1人。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南北分治及新开发地区增多之故,州的数目日多而辖境日狭。重要的军政长官往往兼督数州,或者此州之部分郡县而兼另一州之某些郡县,因此区域的划分不是经常固定的。由于战争的频繁,刺史、郡守之权极重,往往带将军称号。这种刺史,多开幕府,置僚属,形成地方政权。《通典职官一四》说:

    自魏晋以后,刺史多带将军“开府”,则州与府各置僚属,州官理民,府官理戎。

    又《职官一五》说:

    晋郡守皆加“将军”,无者为耻。

    刺史任重者,则加以使持节都督某州或某某数州军事。凡不带军职的刺史,则称“单车刺史”。《通典职官一四》说:

    魏晋为刺史,任重者为使持节都督,轻者为使持节……自魏以来,庶姓(非帝族)为州而无将军者,谓之单车刺史。

    由于都督、刺史开府置僚属而造成地方政权机构繁杂,吏员无限增多的弊端。《晋书傅玄传》载,咸宁初,傅玄之子傅咸上书晋武帝说:

    旧都督有四,今并监军乃盈于十。夏禹敷土分为九州,今之刺史几向一倍。户口比汉十分之一,而置郡县更多。空校牙门,无益宿卫,而虚立军府,动有百数。五等诸侯,复坐置官属。……以为当今之急,先并官省事,静事息役,上下用心,唯农是务也。

    傅咸当时已看出机构多、官属多的问题,要求晋武帝省官并事。西晋政府对这个问题也引起重视,曾经“议省郡县半吏以赴农功”,可是这件事却遭到中书监荀勖的反对,《晋书荀勖传》载,荀勖对此事的看法是“省吏不如省官,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因而,省官并事,以劝农功之论未能付诸实施。由于机构多、官属多,自然造成许多一人兼数职而无从顾及。干宝《晋纪总论》说:

    秉钧当轴之士,身兼官以数十,大极其尊,小录其要,机事之失,十恒八九。

    象晋武帝时的王祥,既拜太保,又被“加置七官之职”。他做太保,本来就“萧然自放”,再加七个官职,这七官自然也更加“萧然自放了。”

    机构多,官僚多,兼职多,表明了西晋这个封建国家是一部运转不灵的机器。干宝的《晋纪总论》在评论西晋官场风气时说:

    进仕者以苟得为贵,而鄙居正;当官者以空望为高,而笑勤恪。……刘颂屡言治通,傅咸每纠邪正,皆谓之俗吏;其倚仗虚旷,依阿无心者,皆名重海内。……由是毁誉乱于善恶之实,情慝奔于货欲之涂。选者为人择官,官者为身择利。……悠悠风尘,皆奔竞之士,列官千百,无让贤之举。

    这段话中肯地揭露了西晋官场的腐败作风。

    西晋亡后,中原士族及其部曲相率南迁,东晋政权往往在南方各地设立侨州、侨郡、侨县以安置之。

    刘宋地方官制,仿照两晋,行州、郡、县三级制。州设刺史一人,分领兵刺史(第四品)和不领兵刺史(等五品),下置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主簿,西曹书佐,祭酒从事史,议曹从事史、部郡从事史。自主簿而下,每州置多少人,无定制。别驾、西曹负责官吏及选举之事,治中主众曹文书之事,祭酒分掌诸曹兵、贼、仓、户、水诸事。扬州不设祭酒,而以主簿负责其事。

    郡置太守1人,秩二千石;丞1人,秩六百石,下设功曹史,主选举;五官掾,主诸曹事。又有主犯史,主催督期会。又设上计掾、史各1人,每岁终向上条陈郡内众事,称为“阶簿”。

    郡下设县,大县置令,小县置长1人、丞1人,大县置尉2人,小县1人。

    县下置乡,乡的建制略如前代。

    萧齐地方官制,也是州、郡、县三级,官员设置同刘宋。

    萧梁地方官制,亦略同刘宋,州置刺史1人,二千石。别驾、治中从事各1人。又置主簿,西曹从事、议曹从事、祭酒从事、部传从事、文学从事,员额不等,各因其州之大小而定。

    郡置太守、郡丞。郡为国则称内史。郡丞,三万户以上置佐1人。

    郡下设县,县为封国者称相。大县为令,小县为长,皆置丞、尉。郡与县均置吏,员额均以郡县之大小而定。郡县吏中有书僮,武吏,医,迎新,送故等员,亦各因其郡县大小而置。

    陈承梁制,地方官员之设置皆沿其旧制。

    北魏地方官分州、郡、县三级。州长官分为州牧(从二品)、上州刺史(第三品)、中州刺史(从三品)、下州刺史(第四品)。天赐二年(公元405年),又诏诸州置三刺史(用六品者),宗室1人,异姓2人。

    郡长官分上郡太守(第四品)、中郡太守(第五品)、下郡太守(第六品)。天赐二年(公元405年),诏诸郡置三太守(用七品者)。

    县长官分上县令(第六品)、中县令(第七品)、下县令(第八品)。天赐二年(公元405年),又诏县置三令长(用八品者)。

    州刺史、县令长各临其所任之州县,而太守上有刺史,下有令长,虽设置,但空有其名,未能实际治民。

    北齐地方官制也是州、郡、县三级,但各分为九等。上上州刺史,置府。府属官有长史、司马、录事、功曹、仓曹、中兵等参军事及掾史、主簿、记室掾史、外兵、骑兵、长流、城局、刑狱等参军事及掾史,参军事及法、墨、田、铠、集、士等曹行参军及掾史,右户掾史,行参军,长兼行参军,督护,统府录事,统府直兵,箱录事等员;州属官,有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州都光迎主簿,主簿,西曹书佐,市令及史、祭酒从事史,部郡从事,皂服从事,典签及史,门下督,省事,都录事及史,箱录事及史、朝直、刺奸、记室掾、户曹、田曹、金曹、租曹、兵曹、左户等掾史等员。上上州府,州属官佐史,合393人。上中州减上上州10人。上下州减上中州10人。中上州减上下州51人。中中州减中上州10人。中下州减中中州10人。下上州减中下州50人。下中州减下上州10人。下下州减下中州10人。

    上上郡置太守1人,属官有丞、中正、光迎功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五官、省事、录事及西曹、户曹、金曹、租曹、兵曹、集曹等掾佐及太学博士,助教,太学生,市长,仓督等员。合属官佐史212人。上中郡减上上郡5人。上下郡减上中郡5人。中上都减上下郡45人。中中郡减中上郡5人。中下郡减中中郡5人。下上郡减中下郡40人。下中郡减下上郡2人。下下郡减下中郡2人。

    上上县设令1人,属官有丞、中正、光迎功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录事及西曹、户曹、金曹、租曹、兵曹等掾及市长等员。合属官佐史54人。上中县减上上县5人。上下县减上中县5人。中上县减上下县6人。中中县减中上县5人。中下县减中中县1人。下上县减中下县1人。下中县减下上县1人。下下县减下中县1人。

    上、中、下诸镇,置镇将、副将、长史、录事参军、仓曹、中兵、长流、城局等参军事,铠曹行参军及市长、仓督等员。

    上上州刺史,岁秩八百匹。上中、上下各以50匹为差。中上减上下100匹,中中及中下以50匹为差。下上减中下100匹,下中、下下亦各以50为差。

    上上郡太守,岁秩500匹,上中、上下各以50为差。中上减上下40匹,中中及中下各以30匹为差。下上减中下40匹,下中、下下各以20匹为差。

    上上县、岁秩150匹,上中、上下各以10匹为差,中上减上下30匹,中中及中下各以5匹为差。下上减中下20匹,下中、下下各以10匹为差。

    州自长史已下,及于史吏;郡县自丞已下,及于掾佐,亦皆以帛为秩。若郡设尉,则尉秩减丞一半。

    北齐官员,既定品级(共九品,有从、正),又定禄秩,如官正一品,每岁禄700匹,200匹为一秩;从一品700匹,175匹为一秩;二品,岁禄600匹,150匹为一秩;从二品,岁秩500匹,125匹为一秩。降至九品,岁禄28匹,7匹为一秩;从九品24匹,6匹为一秩。官吏的禄率以三分: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钱。若政事繁忙时优待一秩,平时守本秩,闲时降一秩。凡官吏不办事,不朝拜者,皆不给禄。

    北周亦行州、郡、县三级地方制。但均以户之多少确定州、郡、县命官的高下。雍州置州牧,其他置刺史,户三万以上为正八命州,二万以上为八命州,一万以上为正七命州,五千以上为七命州,户不满五千以上为正六命州,共五等。每州属官有长史、司马、司录、大呼药、小呼药、别驾、治中主簿、列曹参军等。

    郡除京兆置尹外,其他均置太守,亦以户数为别。户一万五千以上为七命郡,户一万以上为正六命郡,户五千以上为六命郡,户一千以上为正五命郡,户不满一千以上为五命郡,共五等。每郡置郡丞、主簿。

    县置令,亦以户数为别。户七千以上为五命县,户四千以上为正四命县,户二千以上为四命县,户五百以上为正三命县,不满五百以下为三命县,共五等。每县属官有县丞、主簿、博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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