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0章 舶来百货商贾兴(三)[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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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讼棍,这些讼棍多是生员,现在生员无赖化与贫困化加剧,粗识文字的读书人为了生存,开始从事原先为士人所不齿的下九流勾当。讼师以打官司为生,讼费颇高,因而当时很多读书人从事这一行当,劳堪他们建议,对于从事讼师的生员,直接革去功名,朱载坖并没有立即同意这个办法。
nbsp朱载坖正在查看锦衣亲军的有关奏报,从事讼师的,基本上都是秀才,监生都很少,这些人大多确实是因为生计问题而选择从事讼师这个行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讼师都能够的锦衣玉食,大部分的生员从事讼师也是为了糊口罢了,只有他们能够和衙门小吏和地棍们勾结起来的讼师才能够获取重利的,这点朱载坖是很清楚的。
nbsp所以朱载坖在批复劳堪等人的奏疏中称:“生员身列黉宫,包揽词讼,诚为不法。但未经审理,遽黜其名,其中岂无屈抑,其败伦伤化、包揽词讼、武断乡曲、过恶彰闻者,即行革除!”
nbsp朱载坖很清楚,生员充当讼师,其实是很自然的事情,因为这些生员为了应试,是系统学习过大明律的,他们没有生计,科举无望之下,自然会选择充当讼师以维生,这点并不能够苛责,朝廷不能把他们都逼上梁山,这点朱载坖是很清楚的。讼师以打官司为生,讼费颇高,因而很多读书人从事这一行当,大部分的生员从事讼师,也只是为了谋生而已。
nbsp朱载坖认为,对于这些讼师,要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处理,第一就是官代书,官代书属于在官人役,是在官府正式档案中登记在册,由正规考试遴选出来的。其与讼师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一些简单的案件,由官府的代书代为书写状纸,减少这些讼师在司法中的干涉。
nbsp按照大明律例集解的规定:“遇有因事欲控不能自书词状者,即照例随其口诉据实书写。呈尾注明依口代书字样。如系本人自作,仅令代写者即注本人自作字样。如系旁人代作,仅令代写者亦即将代作者是何姓名、住址何处、年岁若干一一询明,开载呈尾。”
nbsp设立官代书,一方面是解决部分生员的生计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其状纸必须要有一名代书书写并盖上官颁的代书戳记,以防止讼师们或者说“讼棍”在里面添加一些不实之词,避免这些讼师们捏造证据,以保证状纸如实陈述。
nbsp除此之外,就是要严厉打击这些讼棍和地棍,对于这些地棍,朱载坖认为要严厉打击,绝不轻纵,地方官府对于这些人的处罚过轻,朱载坖认为,将这些地棍,抓获之后,分开流放,吉林、哈密、大宁、河套、台湾、缅甸、广西等地都是可以选择的,将同案犯分开,防止他们到了流放地之后再结伙作案,破坏朝廷秩序,维护地方安宁,充实边疆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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